新聞中心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形式正當使用恰當定位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 合肥商標申請
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形式正當使用恰當定位
1.商標直接使用于服務場所,包括使用于服務的介紹手冊,服務場所招牌,店堂裝飾,工作人員服飾,招貼,菜單,價目表,獎券,辦公文具,信箋以及其他與指定服務相關的用品上。
2.商標使用于和服務有聯系的文件資料上,如發票,匯款單據,提供服務協議,維修維護證明等。
3.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等媒體上,或者在公開發行的出版物中發布,以及以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為商標或者使用商標的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
4.商標在展覽會,博覽會上使用,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該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
5.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注冊標使用形式。
確立“善意”在商標正當使用中的重要地位。
由于現階段在商標正當使用的判斷標準中,描述性使用和非商標性使用往往可以直接從表面進行判斷,而“善意”則需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進行判斷,因此稱得上是實質要件,在造成消費者混淆,侵害商標權人權益的后果時,行為人的主觀善意和客觀上采取的避免消費者混淆的行為發揮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并沒有導致混淆可能性的產生,行為人就無需就其“善意”進行舉證,一旦產生混淆可能性,行為人在合理地描述性使用中,采取行為削減潛在混淆即構成善意使用,是否構成“善意”,對于商標權人和使用行為人來說,注冊商標都是十分重要的,是二者利益之間的權衡點。
堅持以混淆可能性為商標侵權構成中的核心要件。
在各國(地區)對商標侵權的認定中,混淆可能性均為核心要件,是判斷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商標法》的立法和保護目的均是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即使在商標正當使用中,行為人完全出于善意在非商標性使用中進行描述性使用,在嚴重造成眾多消費者混淆,損害權利人利益的時候,法律和司法實踐必須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否則不僅對消費者和商標專有權人造成不利后果,也背離了《商標法》立法的初衷,因此商標正當使用和商標侵權不僅僅是對行為人行為性質的定性,更應該結合實際中消費者對行為的認知情況進行判斷。